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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开云·官方网站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能pptx

发布时间:2024-06-16人气:

  kaiyun官网开云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12—1 整车装备技术性能要求与评价标准 学习目标 1.掌握汽车整体外观与标志要求。 2.掌握载荷与质量参数要求。 一、整车外观与标志 1.整车外观 (1)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40 mm。 (2)漏水要求: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 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3)漏油要求: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 km,停车5 min后 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汽车列车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 相对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 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110 mm,对其他列车不应大于220 mm。其他机动车 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 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2)汽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 、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200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 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产品标 牌的具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 产品标牌。 (3)汽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 IN)》的规定。 (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 能永久保持。 (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 13392—2005《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第十二章 二、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65% 。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 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55% 。机动车 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 m。 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 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 。对于客车,其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 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第十二章 三、载荷与质量参数 1.装载平衡性 2.质量参数核定 3.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4.客车乘员数核定 5.比功率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12—2 汽车总成技术性能要求 学习目标 了解汽车发动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行驶系统、传动系统、 安全防护等总成的技术性能要求。 一、发动机技术性能的一般要求 (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 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 的发动机功率的75%。 (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 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3)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 齐全,性能良好。 第十二章 二、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的一般要求 (1)汽车的转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其他机动车的转向盘不允许 设置于右侧;专用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转向盘。 (2)机动车的转向盘(或转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 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 不允许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3)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 直线)机动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 km/h的机动车不允许大于20 °。 2)其他机动车不允许大于30 °。 第十二章 (5)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 其转向盘(或转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 (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 , 以10 km/h的速度在5 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 m 的圆周行驶,施加于转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45 N。 (8)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 000 kg时,应采用转向助 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行驶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允许 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机动车仍应具有用转 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驶时应保 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 (9)汽车和汽车列车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 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00 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 m。 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 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 不应大于0.80 m。 第十二章 10)汽车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的相关技术条件,车轮定位值应在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 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 m/km之间。 (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 并且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允许拼 焊。 第十二章 三、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的一般要求 1.基本要求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1)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 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 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被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 维修保养。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 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 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2)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 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第十二章 (3)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它们的安装必须保 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 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 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 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他部件干 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 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章 2.行车制动 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 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 位上双手无须离开转向盘(或转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 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 (1)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 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调 整的情况下,制动系统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2)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统,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 系统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3)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乘用车不应大于500 N; 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700 N。 第十二章 (4)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 踏板全行程的3/4;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 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4/5,且乘用车不应大于120 mm,其他机动 车不应大于150 mm。 (5)液压行车制动系统不允许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 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统的功能。 (6)总质量大于12 000 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 16 000 kg且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 000 kg挂车的货车及总质量大于 10 000 kg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 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7)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 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不大于0.2 s。 第十二章 3.应急制动 (1)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 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2)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 分开的系统。 (3)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 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转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 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 制装置结合。 第十二章 4.驻车制动 (1)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 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 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若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由轮式 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 000 kg以下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 。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够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员实施操纵。 (2)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 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400 N,其他机动 车不应大于600 N;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500 N,其他机动车不 应大于700 N。 (3)驻车制动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其操纵装置应有足够 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 2/3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 允许在全行程的3/4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 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 过3次。 第十二章 (4)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 能迅速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这种工具应作为随车工具 。 (5)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 N达到1 min时 , 踏板不允许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6)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 kPa且不使用制动 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 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 kPa。在气压为600 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 观察3 min,汽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20 kPa;汽车列车、铰接客车 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30 kPa 。 (7)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 min(汽车列车为6 min,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 min)内气 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 kPa计)。 第十二章 (8)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储气筒内气压不超过 允许的最高气压。 (9)汽车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 , 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10)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由 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 000 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 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第十二章 5.储气筒 (1)压缩空气与真空保护。装备储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均应采 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源(真空 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由筒(罐)提供的压缩空气(真空度 ) 不致全部丧失。 (2)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 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5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 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 kPa计)。 (3)储气筒应有排污阀。 第十二章 6.制动报警装置 (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 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 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2)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若液压传动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 过红色报警信号灯通知驾驶员,该信号灯不应迟于制动控制装置发亮。 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 发亮。但也允许采用当储液器内液面低于制造厂规定值时点亮的红色信 号灯。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 易地检查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该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 全丧失制动效能。 (3)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 未标起步气压时按400 kPa计)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 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4)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 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四、行驶系统技术性能的一般要求 1.轮胎要求 (1)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乘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 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 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 深度不允许小于3.2 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 mm。 (2)轮胎胎面不允许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允 许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3)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允许有长度超过25 mm或深度足以暴 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4)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 造厂的出厂规定。 第十二章 (5)机动车转向轮不允许装用翻新的轮胎。 (6)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高设计车速的 要求。 (7)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 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8)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 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 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9)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 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 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10)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应满足如下要求:总 质量不大于3 500 kg的汽车不应大于5 mm;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不应 大于3 mm;其他机动车不应大于8 mm。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11)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 km/h的机动车,其车轮的动平衡要 求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12)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2.悬架要求 (1)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允许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 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允许有变形或残损。钢板弹簧不允许有裂纹和断 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 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 不允许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允许拼焊或残损。 (2)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允许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3)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 km/h且轴荷不大于1 500 kg的乘用车 , 其悬架特性应符合GB 18565—2012的有关规定。 (4)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 (5)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6)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衬套 不应松旷或移位。 第十二章 五、传动系统技术性能的一般要求 1.离合器 (1)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允许有异 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2)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3)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300 N(拖拉机运输机 组不应大于350 N),手握力不应大于200 N。 第十二章 2.变速器和分动器 (1)换挡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 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 不允许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变速杆及其传动杆 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 (2)在变速杆上应有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 分动器挡位位置的标志。若在变速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变速杆 附近易见部位。 (3)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挡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第十二章 3.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允许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允 许有裂纹和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 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 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4.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允许有变形和裂纹,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不允 许有异响。 第十二章 六、安全防护装置的一般要求 1.汽车安全带 (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3排及第3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 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 车长不大于6 m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 km/h的货车和半挂牵 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 椅、前面没有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 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 000 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 纵向不大于600 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他物体时 , 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2)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3)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 的强度。 第十二章 2.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2)车长大于6 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车前还应至少设置一面 前下视镜,前下视镜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 m、宽 3 m范围内的情况。 (3)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4)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 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 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第十二章 3.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 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2)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3)刮水器关闭时,刮水臂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拖拉机运 输机组除外)。 (4)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 置,且该装置在汽车发生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5)乘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第十二章 4.安全出口 (1)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危急时易于乘客 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2)车长不小于6 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 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 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 。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它向外推开。安全出口 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门的净高不应小于1 250 mm,净宽不应小于550 mm。 2)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 , 并能在此角 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还应设有开启报警装置。在安全门打开时,应能 提供不小于550 mm的自由通道,此时开度不小于100 °的要求可不满 足。 第十二章 3)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00 mm,不足300 mm时,允许 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4)安全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安全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 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5)安全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地打开车门,门外手柄 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应大于1 800 mm。 (4)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不应小于3×105 mm2 ,且能内接一个 400 mm×600 mm(对车长不大于7 m的客车为330 mm×500 mm)的椭 圆;若安全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其面积不应小于4×105 m,且应能 内接一个500 mm×700 mm的矩形。 2)安全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安全玻 璃,并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击碎玻璃的锤子。 3)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安全顶窗开启后,应 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第十二章 5)标志 1)每个安全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 2)乘客门和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 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0 mm。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第十二章 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 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2)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漏油。 (3)机动车的燃料系统不允许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 喷油器供油。 (4)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 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300 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 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 气开关200 mm以上。车长大于6 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 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 mm以上。 (5)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允许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 车长大于6 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不应小于600 mm,距客车后端 面不应小于300 mm。不允许加装燃料箱。 第十二章 (6)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允许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 内。 6.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 气体泄漏,如装有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2)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 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 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 便于驾驶员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 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 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3)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压缩天然气管路 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车用液化石油气气 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高压管路应采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管路。 第十二章 (4)气瓶(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和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等统称为 “气瓶” )应被安全地固定在车上,安装气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气 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气瓶安装后其强度和 刚度不允许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5)气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 情况下,气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 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允许小于75 mm;当两者的距离在75~200 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6)气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7)气瓶与汽车后轮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00 mm。气瓶安装在汽 车车架下时,气瓶下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气瓶及其附件不允许布 置在汽车前轴之前。 第十二章 (8)气瓶不允许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 不安装在上述部位时,必须设置防护罩并将气瓶与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有效分离。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隔离 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气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9)气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气瓶集成阀的正常操 作和检查。 (10)手动截止阀和调压器应符合有关规定。手动截止阀应安装 在气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允许直接安装在驾驶室 内。 1)气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 2)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 线,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线)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允许与相 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 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4)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第十二章 7.其他要求 (1)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2)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 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3)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4)汽车应装备符合GB 19151—2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规 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应在车上妥善放置。 (5)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 应设置前保险杠。 (6)机动车的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能安全、稳妥 地装载货物。 (7)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 000 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 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第十二章 (8)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 , 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800 mm。 (9)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 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10)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要求如下。 1)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2)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地连接。 3)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 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第十二章 (11)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如下。 1)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 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 求》的规定。 2)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3)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货车和 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 护要求》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 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12—3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能检测 学习目标 1.了解整车与总成技术性能检测。 2.了解底盘动态检测。 一、整车检测 1.车辆认定 主要检查项目有牌照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 机号、V IN代码/车架号、主要特征参数等。 2.整车 主要检查项目有装备齐全/完好/有效、车体周正/左右对称、部位 高度差、结构未擅自改造、标识统一、外廓尺寸、后悬以及整车清洁 等。 3.车身与驾驶室 主要检查项目有货箱底板/栏板/挡泥板、车身/驾驶室漆面、车身 内外凸起物、发动机、各系统机件、车身/驾驶室固定、车门、车窗 (前窗/侧窗) 、门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司乘座椅、卧铺、通道 /安全出口、扶手/行李架(舱)等。 第十二章 4.行驶系统 主要检查项目有车架、纵梁/横梁、车桥、车轮/轮胎、轮胎螺栓/ 半轴螺栓、钢板弹簧/吊耳/销、中心螺栓/U形螺栓、悬架/杆系/减振 器/安全气囊等。 5.转向系统 主要检查项目有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转向各部件/转向助 力装置、转向器固定等。 6.制动系统 主要检查项目有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 、制动管路连接/固 定、液压制动储液器液面、弹簧储能制动器、制动总泵/分泵/管路等 。 7.传动系统 主要检查项目有离合器、变速器/分动器/支架、传动轴/万向传动 装置/中间支撑、驱动桥等。 第十二章 8.灯光信号及电气设备 主要检查项目有前照灯(远/近光) 、前位灯/后位灯、转向信号灯 (前、后、侧) 、危险报警闪光灯、制动灯、倒车灯、后牌照灯、示 廓灯、前雾灯/后雾灯、挂车标志灯、后反射器/侧反射器、侧标志灯 、电器导线连接/固定/绝缘、蓄电池桩头及连线.安全防护装置 主要检查项目有安全带、燃料箱/燃料箱盖、燃料管路、保险杠、 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灭火装置 、牵引连接装置等。 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主要检查项目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危险品标志、运行状况记 录装置、排气管位置/隔热/熄灭火星装置、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 带装置、罐体检验合格证、泄压阀等安全装置、罐体容积/非罐式车辆 载荷质量等。 第十二章 11.发动机动态检验 主要检查项目有起动性能、怠速/加速状况、电源充电状况、各种 仪表显示状况、关电熄火/柴油车停机装置、各类报警装置状况、发 动机无异响等。 12.底盘动态检验 主要检查项目有底盘是否异响、离合器分离/接合、变速器操纵、 转向操纵/转向自动回正功能、驻车制动操作、传动轴无抖动、驱动 桥运转、未漏油/漏气/漏水/漏电等。 第十二章 序号 检验项 目 内容 主要技术要求 1 转向系 统 转向各部件 转向系统各部件应无损伤;紧固及限 位情况良好;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不 得松旷;各部件在转向过程中应无干涉、 摩擦痕迹和现象;痕直拉杆不得拼焊 转向系统固定 固定应牢固可靠 2 变速器及分动器支架 变速器与分动器支架应联结正常 、固 定可靠 传动系 统 传动各部件 传动各部件应连接正常;传动轴 、万 向节安装准确;中间轴承及支架应无裂 纹和松旷现象 二、底盘动态检测 1.底盘动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章 3 行驶 系统 钢板吊耳及销 不得松旷 中心螺栓、U型螺栓 中心螺栓、U型螺栓应紧固 车桥位移 不得移位 车架纵梁、横梁 纵梁和横梁不得有裂纹和影响车 辆正常行驶的变形,螺栓和铆钉不 得缺少或松动 悬架杆系统 车桥与悬架的各拉杆和导杆应无 松旷和移位 4 制动 系统 制动系统部件 制动系部件不得擅自改动 制动总泵、分泵、管路老化、漏 气、漏油 制动分泵、总泵、制动管路不得 有漏气、漏油现象;软管不得有老 化开裂、磨损等异常现象 制动管路固定 管路固定可靠,与其他部件不应 有摩蹭现象 第十二章 5 其他 排气管、消声器 排气管、消声器应齐全、固定可 靠 ,无磨损和漏气现象;排气管 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 发动机固定、燃料箱、燃料管路 固定可靠,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 固定可靠,不得有漏、渗油现象; 燃料管路与其他部件不应有磨蹭 现象;软管不得有老化开裂 、摩 蹭等异常现象 电器线路 所有电器电线均应捆扎成束、布 置整齐 、 固定卡紧 、接头牢固并 应有绝缘套 ,在导线穿越孔洞时 需装设绝缘套管并固定可靠 第十二章 2.汽车底盘间隙仪使用方法 (1)汽车底盘间隙仪的用途 t汽车底盘间隙仪 第十二章 (2)汽车底盘间隙仪的组成 (3)汽车底盘间隙仪的使用与操作 1)使用前的准备步骤操作如下: ①被检查的汽车应清洗干净,轮胎花纹中的石子应清除干净。 ②使用前应检查油路管道和电路导线是否完好,以保证使用中的安 全。 ③将被测汽车前轮驶上底盘间隙仪台面(各轴分别进行)。 ④接通底盘间隙仪主电源。 ⑤打开操纵器(或遥控器)照明灯开关,此时电动机驱动液压泵, 电液驱动系统进入运行状态。 2)操作方法如下:按手提灯上的控制开关,滑动平台会相应移动 方向。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底盘间隙仪的结构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台面板的移动方向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台面板的移动方向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台面板的移动方向 第十二章 整车与总成技术性 能 台面板的移动方向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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